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民初19640号之一
原告:北京正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石油大院**楼**501(住宅)。
法定代表人:白静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创意大厦**第****/div>
法定代表人:付长玉,总经理。
原告北京正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正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声铃
人民陪审员 杨爱国
人民陪审员 何燕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