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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2637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二街2号51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宏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时间:***于2018年7月18日入职宏和公司处工作。 二、工作岗位:项目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8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另于2021年4月31日签订《2021年宏和网络各岗位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载明:为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目标责任协议书,约定考核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工资标准:2022年1月至5月的应发工资数额分别为8000元、4087元、8980元、9000元、6187.50元,共计36254.5元。 五、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22年5月21日,***以个人原因离职,宏和公司向其出具了离职证明。 六、申请仲裁时间:***于2022年7月11日就本案申请劳动仲裁。 七、本案诉讼***申请的网上立案时间为2022年11月6日。 八、***的仲裁请求:1.裁决宏和公司向***支付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81879.27元;2.裁决宏和公司向***支付项目奖金及报销费用21000元(当庭撤回);3.裁决宏和公司向***支付退股费用2400元(当庭撤回);4.裁决宏和公司向***支付2022年5月工资3700元(当庭撤回)。 九、仲裁结果: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39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宏和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254.5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2022年10月27日,上述仲裁文书送达予***。***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十、***本案的诉讼请求:1.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中与***相关的判项;2.改判确认***与宏和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关系文件;3.请求宏和公司支付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含奖金部分)差额,共计87487.32元;4.请求宏和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1日期间无故拖欠工资费用经济补偿金共计13327.30元。 十一、宏和公司的答辩意见:1.涉案仲裁文书已经生效,***的起诉已经超过15日。2.***在仲裁期间已经当庭撤回相关的工资、奖金等要求,可见工资、奖金等并无争议。3.***属于恶意旷工,宏和公司有权与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负违约责任,并不予计发经济补偿金。且宏和公司已经支付了劳动报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与宏和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宏和公司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裁决结果,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本案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经查,涉案仲裁机构将涉案仲裁文书于2022年10月27日送达予***。***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网上立案。据此,***系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涉案仲裁裁决并未生效。 关于***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8日;涉案《目标责任书》约定考核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且签订目的为明确双方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实际上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在前述期限期满后,宏和公司并未与***终止劳动关系,其依法应当与***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宏和公司未与***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宏和公司应当向***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254.5元(4087元+8980元+9000元+6187.50元)。 关于***于本案诉讼中提出确认其与宏和公司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关系文件及要求宏和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1日期间无故拖欠工资费用的经济补偿金13327.3元的两项诉请。上述诉请并未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关于双方之间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关系文件的诉请事项,上文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关于要求宏和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1日期间无故拖欠工资费用的经济补偿金13327.3元,属于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应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予以处理,本院不予调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25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