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喜洋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喜洋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8民初858号
原告:江苏喜洋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3581076782U。
法定代表人:***,男,江苏喜洋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江苏喜洋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步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男,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局长。
原告江苏喜洋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4日进行立案登记。原告江苏喜洋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喜洋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喜洋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