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3民初359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州企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刚,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爱丽,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莱州企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75元,减半收取53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