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285号
申请人:山东中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昌星美湄河港湾独栋9号楼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田丽萍,总经理。
被申请人:***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英芹,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京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梅兆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02民165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中开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润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