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9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中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星美湄河港湾独栋9号楼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田丽萍,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罡润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英芹,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京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梅兆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中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罡润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罡润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鲁15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罡润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