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650号
原告:山东中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昌星美湄河港湾独栋9号楼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田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罡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英芹,总经理。
被告: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京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梅兆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罡润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4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青
书记员吴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