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图派广告门市部、山东罡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0564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图派广告门市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经营者:丰明进,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尚林,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天伦,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京通路1号(兴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邵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晓,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兴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京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逸倩,女,该公司职工,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图派广告门市部与被告***润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兴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图派广告门市部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图派广告门市部对被告***润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兴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图派广告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