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新麦园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罡润置业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0568号
原告:山东新麦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冯屯镇前寨村。
被告:***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院内。
被告: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京通路1号。
原告与二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新麦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