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维园林景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梅海鹰与武汉市汉维园林景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5阳民初1140号
原告:梅海鹰。
被告:武汉市汉维园林景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梅海鹰与被告武汉市汉维园林景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海鹰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合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海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原告梅海鹰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念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