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攀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一区C1-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
法定代表人童来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武汉攀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31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攀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人民币902989.03元。
经查,被执行人武汉中正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主要债务人,其住所地在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317号仲裁裁决,指定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