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悟县将军大道项目部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787号
原告高本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高本海,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2223196709071432。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2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悟县将军大道项目部,住所地:大悟县高铁新区高铁连接线公路口。
负责人***。
被告湖北省大悟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本海、***、***、***与被告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悟县将军大道项目部、湖北省大悟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四原告同被告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高本海、***、***、***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本海、***、***、***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其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本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本海、***、***、***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