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1民初129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1385930T。
法定代表人:罗长义。
原告***与被告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纯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