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921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明,男,汉族,1948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与***系表兄弟关系,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长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岚,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北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8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炎铭
人民陪审员 黄维佳
人民陪审员 廖正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欣
书记员郑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