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华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24执异57号
异议人(案外人):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路1035号。
法定代表人:潘金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南环路8857号。
法定代表人:傅绍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国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以东、长深高速公路以西、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山东国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请求撤销本院向异议人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异议人主张的事由得以解除,故本执行异议案亦无需继续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孝军
审判员季运增
人民陪审员石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