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24民初4008号
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南环路88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34165754038R。
法定代表人:傅绍相,经理。
被告: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朐县九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锴,镇长。
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名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