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小飞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1136号
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南环路8857号。
法定代表人:傅绍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峰,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小飞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西路158号院内东二层204。
法定代表人:刘争争,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小飞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树宝
审 判 员  尹佩钧
人民陪审员  白兴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樊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