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724民初13号

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54038R。

法定代表人:傅绍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辉,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永昆,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居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街**div>

负责人:孙波,主任。

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雕塑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名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居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000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制作合同,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佛像两尊(阿弥陀佛坐像和地藏王坐像佛像)。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制作安装义务,并已验收合格。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居委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制作合同,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佛像两尊(阿弥陀佛坐像和地藏王坐像佛像),总价款为680000元,并约定了加工制作的内容和要求、双方的责任以及付款形式“……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付清余款60000元,”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加工制作并安装两尊佛像后,被告分别于2013年6月14日、2013年10月21日、2014年9月1日由其工作人员孙波等人出具验收单三份,证明所加工制作佛像验收合格。另查明,被告***居委会支付原告部分价款,尚余60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加工制作合同一份、验收单三份、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华艺雕塑公司与被告***居委会所签订的加工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为被告加工制作并安装两尊佛像,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应当依约支付全部相应价款,原告要求支付剩余价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360元。被告***居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欠款60000元及违约金1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名德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