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6782号
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林朐县城南环路5877号。
法定代表人:傅绍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峰,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关圣云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7号1幢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慈。
被告: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22号楼。
法定代表人:左中一。
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关圣云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学良
法官助理  董 悦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