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4007号
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南环路8857号。
法定代表人:傅绍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生,临朐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