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日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3执43号
申请人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傅绍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日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艺雕塑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日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282万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3月10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2018年1月15日、2月24日、4月21日、7月1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日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2018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日月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18年8月10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