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920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6日收到被告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状。反诉人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反诉被告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3,787.63元及利息838,904.63元(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2016年3月3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欠付反诉原告工程款3,731,607.63元、垫付设计费630,000元、借款800,000元、其他应付款项1,949,700元,故上述款项抵销反诉被告已向反诉原告支付的5,000,000元工程款外,反诉被告还需支付反诉原告4,003,787.6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反诉合并审理的案件,需满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条件。本案中,反诉人提起的反诉系基于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借贷关系,而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同时反诉诉请与本诉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也存在较大差异,亦不相同。故本院认为反诉人提起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依法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员  申 智
法官助理  罗 欢 书 记 员  张绵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