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0622民初1522号
原告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司认为原、被告以及第三方江苏磐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余江金余20MWP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之联合体施工协议》对三方于2015年6月签订的《余江金余20MWP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之EPC总承包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第2.2条约定,若有争议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事宜有争议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亮生
书记员  熊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