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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司与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9209号之三
原告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理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判决驳回原告余江县金余电力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现本案判决书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 智
书记员 张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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