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冠荣室内外装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冠荣室内外装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18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冠荣室内外装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37,038.89元(币种下同)及利息[以2,391,295.89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105.09元,缴纳执行费17,105.09元。 三、本院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五、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斌 审 判 员  李伟荣 审 判 员  吉顺祥
法官助理  邵旻蔚 书 记 员  邵旻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