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4财保3号
申请人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智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613,000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担保。2020年12月2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2021年1月12日,申请人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担保人依法提供了担保,对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智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清
法官助理  颜柏龄 书 记 员  周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