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01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27047385
法定代表人:罗光兴(系该大队大队长),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身份证号码:5134011964********。
被执行人:西昌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一环路张家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80724091E。
法定代表人:牟琨(该公司总经理),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法定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国营西南仪器厂2栋1单元5号。
身份证号码:5301121971********。
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与西昌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