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

某某、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民申26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8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队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以下简称二八一地质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协议书》与行政法规不存在矛盾、冲突,以及没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涉及本案程序性质的核心证据《协议书》不予采信,明显错误。***要求二八一地质队履行《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认为这是行政法律关系,明显错误。***与二八一地质队签订《协议书》后,双方已从行政法律关系转换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违背事实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二八一地质队属于事业单位,***属于二八一地质队具有事业编制的职工,双方不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关系。***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均是二八一地质队对国家相关政策的执行,本案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虽然***与二八一地质队于2009年4月15日就其伤残待遇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仍然是对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政策的执行,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申请再审称其与二八一地质队签订《协议书》后,双方已从行政法律关系转换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唐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