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民申3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劲,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川,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华,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新华,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敖良珩,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况福伟,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晓刚,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驰,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建平,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雪梅,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胜,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琴,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凤珍,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兰芬,女,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西昌市。郭兰芬系代其子曾宪峰提出申请,曾宪峰已于2003年5月28日死亡。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淑琴,女,193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谷淑琴系代其子张金川提出申请,张金川已于2015年1月25日死亡。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淑惠,女,四川省西昌市,退休职工,系再审申请人王胜的母亲,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罗光兴,系该大队队长。
原审原告:曹秋霞,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
再审申请人赵劲等16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劲等16人申请再审称:赵劲等17人提起何种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共同诉讼的条件,原裁定认定不当。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劲等16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将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综合成笼统的诉讼请求提出,致其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而且原审法院已对再审申请人作了释明,再审申请人仍不同意分开诉讼,因此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劲、张川、**、陈华、徐新华、敖良珩、况福伟、谭晓刚、张驰、沈建平、张雪梅、王胜、王桂琴、陈凤珍、郭兰芬、谷淑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纪效明
审判员 左 青
审判员 李伟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彭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