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

某某与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9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昌民初字第3218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被告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田野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