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文书名称}
(2019)青0104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61971074W,住所地:威海市古陌路-98号-502。
法定代表人林治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忠新,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生,身份照号码:133001196906100418,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73号5号楼1单元301室,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执行人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44052B,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书作出的(2019)宁仲裁字第0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245000元,仲裁费96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承办人至被执行人经营处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办公设备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对该办公设备进行处置。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设备款245000元,仲裁费9660元,现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书作出的(2019)宁仲裁字第00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锋
审判员 周 瑶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宗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