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民和县松鹤园殡仪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治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忠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民和县松鹤园殡仪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民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学斌,该馆馆长。
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民和县松鹤园殡仪馆采购安装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宁仲调字第03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解除申请人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和县松鹤园殡仪馆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燃煤热水锅炉采购及安装合同》;二、被申请人民和县松鹤园殡仪馆返还申请人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元及损失费用2000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14924元,由申请人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7924元,被申请人民和县松鹤园殡仪馆承担7000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不再退还,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以上被申请人民和县松鹤园殡仪馆应给付申请人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57000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付清。调解书生效后,因民和县松鹤园殡仪馆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民和县松鹤园殡仪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民和县松鹤园殡仪馆于签收当日以现金方式履行30000元,于2019年7月22日履行剩余案款27755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案款57000元,并缴纳执行费755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宁仲调字第03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