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61971074W,住所地:威海市古陌路-98号-502。
法定代表人:林治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44052B,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宁仲裁字第009号裁决书生效后,因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威海威炉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青海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即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宁仲裁字第009号裁决书指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重新
审判员  赵文忠
审判员  赵永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