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4478号
原告
***,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上田村上仕5-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周,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中建鹭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899号。
法定代表人:柯清堂,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
吕志发,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田内村后厝1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原告***与被告中建鹭港建设有限公司、吕志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被告已支付尚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月治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