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执454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北京海源通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理字[2020]4022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2021)陕0112行审22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支付西安丝路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朱思坤班组19名农民工工资187565元,赔偿金93782.5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4121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称在本院立案执行以前已将朱思坤班组19名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经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已经向朱思坤班组19名农民工支付完毕工资。经合议庭合议决议,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4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