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源通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海源通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理字[2020]4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被执行人违法将西安丝路国际会展中心项目登陆厅屋面铝板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朱思坤,现朱思坤在该项目分包工程拖欠19名农民工工资187565元,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理字[2020]4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XX路XX中心XX组XX名农民工工资187565元,赔偿金93782.5元。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理字[2020]4022号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孙云利 审  判  员     杨  玫
人民陪审员     郭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