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行审18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理字[2019]4028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被执行人违法将西安丝路国际会展项目屋面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然人耿彬,现耿彬在该项目分包工资拖欠5名农民工工资共47236元,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理字[2019]4028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先予支付王明荣工资1.48万元、赔偿金7400元;孙二伟工资1.05万元,赔偿金5250元;耿建军工资4946元,赔偿金2473元;王建军工资1.07万元,赔偿金5350元;任松工资6290元,赔偿金3145元。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理字[2019]4028号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孙亚莉
审 判 员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郭邦平
书 记 员 宋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