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5411号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4元,减半收取计4362元,由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瑞廷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