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
被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执行人: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188号丽景名都2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王戍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乔振洲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