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171号
申请人:***,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申请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西路西王乡岳庄村1排2号。
法定代表人:郑德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范寨镇中学,住所地冠县范寨镇范寨村。
法定代表人:郭树全,校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冠县范寨镇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2537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