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4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郑德芳,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4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466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