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441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岳庄新村一排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中学,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冠县***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原告***与***签订的冠县范寨中学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施工协议。经调查***,其称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 2017年1月7日涉案施工协议的当事人为***与原告***,与被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原告应向***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1月7日签订的涉案施工协议,系其与案外人***签订,原告与被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冠县***中学均不具有合同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8元减半465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