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441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岳庄新村一排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中学,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冠县***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原告***与***签订的冠县范寨中学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施工协议。经调查***,其称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
2017年1月7日涉案施工协议的当事人为***与原告***,与被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原告应向***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1月7日签订的涉案施工协议,系其与案外人***签订,原告与被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冠县***中学均不具有合同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8元减半465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