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267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西路西*****1排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学校,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位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学校教师公寓楼中部伸缩缝以东全部一、二、三、四层(约计2000平方米)楼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学校教师公寓楼中部伸缩缝以东全部一、二、三、四层(约计2000平方米,保全价值850万元)楼房。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