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783号
申请人:***,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申请人: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西路西*****1排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中学,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