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7077号
原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路南段易佳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46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