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82民初430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熊建,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容祥诉被告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