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5218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
法定代表人:戈理,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