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异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谐路白马馨居小区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郭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祥文,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邵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不同意将被执行人应付给异议人的工程款作为谢和平的个人债务进行共同分配。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撤回其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亚文
审判员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宋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