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谐路白马馨居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祥文,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邵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谢妮娜,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5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6日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邵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邵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9,496.50元(其中债务本金150,000元、滞纳金140,227.5元、诉讼费5019元、执行费4250元)。款物发放过程中,因邵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谢和平在经营过程中欠下了大量债务,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参与谢和平系列案的案款分配。2021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邵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与公司股东谢和平的个人债务无关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不同意参与谢和平个人债务的分配,要求直接发放执行案款。现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502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