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洞口县文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25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谐路白马馨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辉,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洞口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街道八角田。

法定代表人胡玉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洞口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525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提起总对总查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向不动产登记、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同改

审判员  林章勇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瑛琪